正在提请浙江省人大审议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第39条对“网上公开个人信息”特别作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
“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将一些腐败和渎职行为曝光在开放的社会中,将部分官员置于民众的监督范围之内。在当下,“人肉搜索”有着公民表达、公民监督的特殊意义。但是,“人肉搜索”并非权力监督的一般形式,它只可能盯住个别倒霉蛋。基于从众心理和对贪腐现象的厌恶,网友容易一拥而上,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一并踩在了脚底下。
笔者认为,“人肉搜索”不应一味鼓励。浙江试图立法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当事人的隐私权是值得支持的一种尝试。但浙江省人大立法草案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表达却太模糊,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同时在施行中也容易被权力所左右,成为关住网络民声的“减压阀”,这样,立法者保护个人信息的良好初衷,就容易被公众误解为打压网络舆论。
“人肉搜索”只是当前公民监督公权的权宜之计,并不是制度性建设。其实,假如有一天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起来,普通老百姓从政府公开信息中就能监督官员,“人肉搜索”也就不复存在了。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