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公司起诉称,他们经调查发现,韵某公司及杨某代理销售的HP笔记本电脑,存在未经其许可安装Windows XP Professional Edition、Microsoft Office Professional Edition 2003软件的情况。于是,微软公司在去年10月底将该公司及杨某告上福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盗版软件安装工具,删除已安装完毕的侵权软件、赔偿其50万元经济损失,以及赔偿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公证费等费用共计171217元。
法院审理查明,韵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及配件、电脑软硬件、音响、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等,注册资本1000万元。该公司系惠普品牌(HP)电脑的销售商,杨某不仅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福田区韵某经营部业主。
微软公司聘请了一家专业知识代理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2009年6月至同年10月26日,该代理公司及深圳公证处公证人员共8次前往韵某公司处及其销售门店、商铺,购买了共11台笔记本电脑,合计金额55217元。这些公证购买的11台HP笔记本电脑中均装有微软Windows XP专业版和微软Office2003专业版计算机软件,而(经微软鉴定)这些软件均无相应的正版证明或授权使用许可协议。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微软公证购买的11台笔记本电脑均装有非正版的微软Windows XP专业版和微软Office 2003专业版软件。韵某公司及杨某经营的福田区韵某经营部销售上述笔记本电脑,侵犯了微软公司对微软Windows XP专业版和微软Office 2003专业版计算机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法院查明事实,除1台笔记本电脑外,微软公证购买的其他10台笔记本电脑均由韵某公司销售,韵某公司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杨某经营的福田区韵某经营部在韵某公司于2009年6月9日的销售侵权行为中开具发票,并于同年10月26日在其经营场所帮助韵某公司从事销售侵权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杨某就上述两次销售行为与韵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认为,由于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告因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计算机软件类型、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被告销售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侵权持续时间等,酌情确定韵某公司、杨某向微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法院遂判定韵某公司、杨某立即停止侵犯微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韵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微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杨某在人民币5万元的范围内对韵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某还要另行向微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