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9日22时许,任某在城区某网吧上网时,被2名持刀男子砍伤头部。任某多次找网吧业主郭某索要医疗费用,均遭拒绝,便纠集未满18岁的王某等人到该网吧,以打砸、轰赶上网人员、扔鞭炮等方式,扰乱网吧正常经营。同年3月8日22时58分,任某、王某又将爆炸物“鱼雷”放置在该网吧侧门处点燃,致网吧铝合金门框严重变形,玻璃被炸碎,数十名上网人员受到惊吓。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任某、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可从轻处罚。任某、王某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根据王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据此分别判处任某、王某有期徒刑1年和6个月,缓刑1年。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