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受累
“与美国、日本等国家的优秀音乐作品相比,我们的音乐创作水平相距甚远。”吴峰说,这就是数字版权保护不利造成的负面影响,不仅直接损害著作权人的切身利益,也极大伤害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导致创作环境的恶化,最终影响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
在美国、日本等国家,消费者通过付费下载等商业模式,保证了数字音乐产业的正常循环。这也使得他们愿意投入更多的精力、人力制作一首优秀歌曲,将每一个细节做好。“然而在中国,绝大部分音乐创作者则连温饱问题都尚难解决,何谈将音乐作品做优良。”吴锋说。
处在城市的边缘,一部分人因为理想而坚持,一部分人则已放弃。音乐创作人湘海告诉记者,身边一些音乐从业人员,已经开始转向电影等工作。
在艰难的生存环境下,音乐创作人甚至纵容盗版的泛滥,他们希望通过大规模的网络盗版获得知名度后,在线下演出获得报酬。
最地带音乐网站创始人董海平对记者表示:"只有解决了版权问题,数字音乐的收入未来几年就可能出现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增长。"
视频网站上大量盗版的存在也阻碍了商业模式的探索和行业的发展。
“大型品牌广告主是不愿意为盗版内容埋单的。”一位视频从业人员告诉记者,这将有损他们的形象。2009年9月,搜狐起诉优酷侵权时,一并将可口可乐旗下美汁源品牌告上法庭。
盗版不仅影响了广告商业模式的探索,公司上市进程也会受到影响。“有哪一个资本市场、有哪一个国家的股市可以允许一个以盗版为经营模式的公司去登陆?”该人士说。
新技术下的法律困境
搜狐娱乐公司总经理邓晔认为,目前视频盗版的猖獗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处罚不够大,“犯错所受的惩罚或受的伤不够痛,这是最基础的经济逻辑。”
张抗抗亦在提案中提出,“加大惩罚力度,对盗版行为恶劣、侵权程度严重的侵权人,使用刑法进行处罚。提高侵权人的盗版成本,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盗版。”
然而,在科技进步面前,仅仅依靠法律环境的改善显然还是不够的。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告诉记者,我国在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是与国际同步的。2006年,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中国网络版权已做了细致化的规定,这是一部和《著作权法》相配套的法规。
“我国版权保护不是法律的缺失,而是技术发展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游云庭说,我国版权保护矛盾的焦点在于,如何在旧版权和新技术之间寻找平衡点。
游云庭认为,电影等投入规模大,上映档期短的文化作品,国家应该严厉打击盗版,保护其权益。而数字音乐等可以尝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例如广告、线下演出等。
此外,行业内普遍认为更需要通过自律来推进产业的发展。2010年1月份,全国101家互联网网站在京共同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版权自律宣言》。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正处在承前启后的关键时代。”游云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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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