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大法院日前就一直饱受争议的游戏币现金交易案首次作出无罪判决。
1月10日,因现金交易《天堂》游戏币涉嫌违反游戏产业振兴的相关法律而被起诉的金某和李某,韩国大法院宣判二人无罪。
◆一般游戏币的现金交易首次被判无罪
金某和李某两位被告人2007年在游戏物品交易平台,以高于购入价的2000万韩元出售了约2.3亿韩元的《天堂》游戏币,因倒卖游戏币涉嫌赚取差价而遭起诉;2008年在略式判决中被处以罚金,正式审判时虽提起申诉,但在一审中仍被判为有罪(被罚金)。不过从二审开始,情况发生改变。2009年7月,二审判决部宣判两位被告人没有违反游戏产业振兴法,不过以嫌疑诈骗从犯的理由仍处以罚金。此后,被告人再次向最高法院机构韩国大法院提起申诉,而韩国大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该案件终结。
韩国游戏产业振兴法上规定,禁止“交易游戏币及倒卖或再买入的行为”。根据韩国检察机构的相关法令,Gostop(花图,韩国的一种全民家庭休闲游戏)·扑克币的交易商曾被起诉过,而一般网络游戏币买卖者遭起诉的事件尚属首例。
◆游戏币交易不属于禁止之列
根据审判结果来看,此次案件未有有力的证据宣判被告人有罪。判决部表示,韩国游戏产业振兴相关法律中禁止的“游戏币及与此类似的”是指“以投注或博彩、不法、偶然的方式获得的游戏币”,但是《天堂》游戏币不符合上述条件,因而作出无罪的判决,两位被告人因此也没有违反游戏产业振兴法。韩国大法院维持二审结果,宣判无罪。
同时判决部还表示,《天堂》游戏币是玩家以努力和实力获得的产物,所以属于合法的私人财产。 (文/楚一)
事件回顾:
2008年3月,韩国釜山地方法院刑事5部对在韩服《天堂》中现金买卖游戏币的金某(32岁)和李某(32岁)下达了罚款500万韩元(折合人民币约为3.5万元)和300万韩元(折合人民币约为2.1万元)的略式判决书。
据釜山地方法院称金某和李某因在2007年5月16日-7月6日期间,通过韩国itembay、itemmania等游戏物品销售中介网站以低于市价10%的价格购买韩服《天堂》游戏币后,以更高价格出售获取差价被起诉。据悉金某和李某在一个半月的时间内进行2000次以上的交易,总交易额达2亿3400万韩元(折合人民币约为166万元),并获得2千万韩元(折合人民币约为14万元)的利润。
普通网络游戏的现金交易被罚此次属于首例。此项判决以2008年1月修改的韩国《游戏产业振兴相关法律》上的“对通过游戏获得的有、无形产物进行现金出售或买入的行为进行限制”为依据。
对此次判决结果,金某称“文化观光部和法院针对该部分给出解释不同使得我受害”,并要求釜山地方法院进行正式判决。韩国文化观光部曾在去年2月召开的游戏产业振兴相关法律听证会上宣布,游戏币现金交易限制对象为卡牌类赌博游戏游戏币,打币工作室(利用非法软件以公司的形式生产游戏币)生产的游戏币。金某主张自己并没有开设打币工作室打钱,只是进行了普通的个人交易而已。
本文来源:PConline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