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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装备财产到底该由谁来继承?

2009-12-15人民网崔灿

  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虚拟财产的界定

  在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法务部”在做的(90)法检决字第039030号函认为:“线上游戏之账号角色及宝物资料,均系以电磁记录之方式储存于游戏服务器。游戏账号所有人对于角色及宝物之电磁记录拥有支配权,可任意处分或转移角色及宝物,又上述角色及宝物之电磁记录虽为虚拟,然于现实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财产价值,网络用户可通过网络拍卖或交换,与现实世界之财务并无不同,故线上游戏之角色及宝物似无不得作为刑法之窃盗罪或诈欺罪保护客气之理由。”

  世界上网络游戏业最发达的国家——韩国,起初对虚拟财产实行禁止,然而这种交易却因为现实需要而大量存在,难以完全禁止,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也在与日俱增。最后韩国政府不得不对虚拟财产加以认可,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所拥有的虚拟财产提供了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者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存款等钱财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可见,韩国把网络虚拟财产等同于一种“电子货币”,当然具有物的属性。

  学者解读我国虚拟财产的相关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为人民网的记者耐心解读了目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问题。

  杨教授说,网络游戏纠纷,凡是因为武器以及其他虚拟物发生的,都是在争执虚拟物的财产权利,究竟是归谁所有的问题。

  就像《魂断屠龙刀》这个案件中,死者死亡之后,他的现实生活中的妻子,是法律确认的妻子,当然享有继承权,即使没有遗嘱,她也能够按照法定继承网络财产。

  对于社会上发生的多起由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杨教授表示,我国民法认为,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中,也存在类似于现实社会中的物的形式,例如,网站本身就是虚拟物,是虚拟的不动产,网络中的其他物,包括网币、游戏中的武器,并非凭空产生,都是用财富和劳动换来的,都具有财产的价值。因此,在民法上,他们就和现实社会的物是没有区别的,都是民事主体支配的对象,具有价值性、稀缺性、有用性、只是缺少传统的物的有形性。但是,现在民法认为物并非一定要有形,无形物也是物,例如电等。因此,民法对虚拟物的确认是有道理的,不存在认识上的问题。

  不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对争议网络财产的民事纠纷,都有成功的判决,确定其财产性。在北京朝阳区法院的判决中,就有确认网络游戏的武器是虚拟财产的认定,其他法院也有认定盗窃网络虚拟物的行为为盗窃行为的判决。这些都说明,虚拟财产或者虚拟物事民法上的物。

  关于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杨教授认为,网络财产也是财产,受物权法的调整,享有权利的人享有所有权。在权利人死亡后,发生继承问题,应当按照继承法的继承规则由继承人继承。因为,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属于物权法上的虚拟物,包括虚拟动产和虚拟不动产。既然如此,虚拟物与物权法规定的物事是一致的,是完全可以继承的。

  关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对虚拟财产的规定,杨教授认为,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学者都提出了要规定虚拟财产的意见,但立法机关认为对此还没有特别的把握,不能具体规定,但是,可以通过解释物的概念,将网络虚拟物概括进去,因而使虚拟财产也受物权法的调整和保护。

  物权法第2条规定了物的概念,就是包括不动产和动产,虚拟物也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适用本条规定。因此,现在保护网络游戏消费者的权益,依照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就是能够解决的。将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专门制定虚拟财产的法律,或者在修订物权法的时候进行完善,就可以了。不过,在当前也并非没有法律规定保护,现在的法律也是足够用的。

  回到“魂断屠龙刀”这个案件,法院最后判决“袁世凯”归还“屠龙刀”给“秦始皇”的网络妻子“杨贵妃”和现实妻子。网络妻子获得装备,现实妻子获得装备价值一半的现金,她将丈夫的游戏账号以及其他游戏装备出售,一共获得10万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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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人民网 作者:崔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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