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如今盛行的BT、电驴、迅雷等软件均采用了P2P技术。由于这些软件被广泛用来下载音乐电影等资源,因此被冠上了“盗版”的恶名。
“技术应该是中立的。”许超认为,如果技术提供者对于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的行为是不能预见和不能控制的,那么技术提供者应该是免责的。
为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借鉴国外有关经验做法,设立了“避风港原则”:如果ISP(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但是,
ISP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面对冲击法律亟待系统化
“每一次新技术革命,都极大地改变了财富的流通和分配方式。”刘春田认为,每一种新的传播技术的产生,都会将原来的平衡打破,需要用法律手段重新调整各方面的关系,直到实现新的利益平衡。网络技术的发展也是如此。
“一棵大树能够自如地实现阳光、水分及养分的分配平衡。这方面我们要向自然界学习。”刘春田说,面对网络时代对著作权制度的冲击,立法者必须以系统化的眼光应对,全盘考虑各方面因素。
刘春田认为,只有创造一个共赢的局面才是真正的出路,一是要让著作权人不再担心权利被人剥削,失去收入。二是相关产业不断壮大,在这个前提下,该产业中的各个方面分配会相对公平。三是要让读者可以及时准确地得到所需要的资源和高质量的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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