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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音公司告网吧惊动最高法

2009-6-5北京商报罗添

面临发行受阻,且有可能产生大量的业务纠纷。

  而被中凯诉讼的网吧业主们则奔走相告。“中凯无权维权”、“中凯恶意维权被法院驳回起诉”这样的消息在论坛上不胫而走。

  在这样的情境下,来自北京的徐大圣律师和姚克枫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对终审已裁判的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要求。

  姚克枫对记者解释:本案的争议焦点并非原审法院认定的所谓“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是否具有认证资格”,而应是“韩国MBC公司是否为连续剧《宫S》的原始权利人”。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出具的证明仅是中凯公司提供的证据之一,还有其他证据均可证明韩国MBC公司就是连续剧《宫S》的原始权利人。

  另一方面,“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是否具有“认证”资格,不影响其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本案中“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出具的是一份证明材料,其作为一个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工商总局依法批准设立的机构,有权利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所以,河北省高院对争议焦点的错误认定,再加之对《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中“认证联络工作”的意思表示得过分关注,使得本案从一开始就脱离了正轨,朝着更加复杂的方向发展。

  最终在端午节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凯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民申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8)冀民三终字第92号民事裁定有误,指令其再审,中止原错误裁定的执行。该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首度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的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凯方面就此松了一口气。

  姚克枫对记者表示:本案对于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判断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该裁定中最高法在肯定了中凯申诉意见的同时,明确了要采用“综合判断”的原则,而不能像河北省高院这样仅以“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出具的证明”等某一单一证据来判断某一影视作品的归属。在大量审判实践中,全国各地的法院对影视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认定确实有着不同的标准,有的地方法院仅凭“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甚至版权局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单一证据就做出判断,最终做出的判决可能与实际结果大相径庭。这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案例或司法解释做出进一步的规范,统一影视作品著作权权属判断标准。

  维权之外的指摘

  最高法做出驳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终审裁定,要求重新审判的判决无疑让中凯感到快慰。然而事情远非想象中那样简单。

  有被中凯诉讼的网吧业主指出,中凯在维权过程中还夹藏“私货”。中凯文化均要求当地文化部门或网吧协会向网吧推荐安装其“五洲回响网吧影视系统”,有强买强卖的嫌疑。显然对于中凯来说,这种指责比赢得官司更为可怕。

  中凯的法务负责人郑浩对记者表示:“绝对没有这样的事情。”郑浩解释:“我们维权和销售是分两条线。维权是维权,销售是销售。当然如果凑巧有交叉,那么网吧方面有可能这么想。换做是我,我也会这么想。”

  实际上,绝大多数被中凯所诉讼的网吧均选择庭下和解。郑浩坦承中凯维权和解的方法其实很简单,“就是在诉讼标的上打八折”。

  “打八折对我来说也是高。”老高对记者表示。老高(化名)是石家庄一家网吧的老板,曾被中凯告上过法庭。

  “那种打包的网吧影视系统一般两三千元一年,也不是很贵,为什么不买?”面对记者的问题,老高说:“我买了另外一家网吧的影视系统,没想到这系统里一样有侵权的影片,结果被中凯起诉了。”

  对于影视公司借诉讼推销网吧影视系统,老高很反感。“现在有的影视公司告我,说我侵权了,要罚我5万9 7 3 1 2 3 4 8 :

本文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罗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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