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工商局获悉,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主体资格将逐步统一规范为企业,原以个体户性质的“网吧”等将全部变更为企业。
据了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所以不具备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的主体资格,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目前仍有部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仍然是以个体工商户形式从事经营。为确保芝罘区范围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工商局将对原以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开办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条例》逐步规范成为企业的组织形式。同时,今后凡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必须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方可核发营业执照。另外,必须是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的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个体工商户将不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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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