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来20余台电脑,雇佣20余名工人,双流县的李华和陈勇(均系化名)把目标瞄准热门网游魔兽世界,做起盗卖网络游戏币的“生意”。短短半年多时间,两人获利70余万元。盗卖虚拟财产,算不算犯罪?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答案。前日,李华和陈勇分别因盗窃罪被成都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
案情回放
买电脑雇工人 专职盗号
25岁的李华大学毕业后,和朋友陈勇决定盗取网游玩家账号内的游戏币。2007年8月,李华和陈勇在双流某社区租了一套房子,买来20余台电脑,招聘20余名“员工”。拿到“流量商”提供的游戏玩家账号后,两人通过计算机木马病毒程序将玩家的密码破译,随后将玩家账号内的金币转移到自己的账号上,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出售。从2007年8月起,两人在半年多里获利70余万元。
由于分赃不均,李华到派出所举报陈勇,结果两人双双落网。成都中院认为,李华等二人通过网络游戏,采用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能实现现实财产价值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李华在提供盗号程序、获取账号和密码、安排雇佣人员盗金币并转卖获利等过程中,作用都大于陈勇,成都中院于2月1日对该案作出判决。李华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万元,陈勇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官说法
虚拟财产可具财产属性
当初庭审时,李华和陈勇的辩护人曾提出,游戏币是没有实际经济价值的虚拟货币,李华和陈勇不构成盗窃罪。对此,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李华等二人通过网络游戏盗取他人的游戏金币虽是虚拟货币,但仍是虚拟财产的一种形式。“当前,我国并未禁止虚拟货币在网络空间的交易,一旦与真实财产交易,其财产价值就具有社会真实性,也就是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其他财产范畴。因此,两被告人盗窃的虚拟财产依照规定具有财产属性,他们的行为也就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本文来源:成都晚报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