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诉称,其为电影《赤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人,被告酷6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未支付使用费,在该影片公映期间,在其经营的酷6网提供该影片的网络视频,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被告停止播放涉案影片,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和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
被告酷6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涉案视频由网友上传,酷6网仅提供存储空间,未改变上传内容,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涉案影片的内容不在网站显著位置,点击量少,没有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享有涉案影片《赤壁》的著作权。被告作为酷6网的经营者,对用户上传的内容是否侵权应进行相应的审查。原告曾致函被告申明其权利,要求被告对该片内容予以注意,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被告在此后虽然给以一定的处理,但在该片热播期间,仍然在其经营的酷6网保有该片内容。被告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其使用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因此获得了收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综合参考影片《赤壁》的投资规模、上映档期、被告的过错程度和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判决被告停止在其经营的酷6网传播影片《赤壁》,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万元及诉讼合理开支5000元。
宣判后,被告酷6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上诉。
本文来源:网易科技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