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先生说,2004年2月5日,他在商场购买了一部小灵通,并通过商场与网通签订合同。该小灵通为65元包月号,此后一直享受包月的通话服务。但2008年5月,网通单方宣布终止包月条款,强迫用户将包月变更为其指定的数种收费计算方式。2008年10月,网通还停止对他的包月小灵通号码提供服务。
童先生认为,网通的行为系依靠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故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包月服务。
庭审中,网通表示,2004年网通推出小灵通包月服务时,在公告中说明有2年期及4年期的包月服务,即便童先生的小灵通包月是4年期,现在也已经超过合同的服务期限。
法院审理后认定,网通公司在履行完整付费月的服务后,应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网通公司在解除合同前已向社会公示,故童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