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坚持“保护与管理并重”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条例》强化了公
民基本权利保障,“下载、复制、查阅”3个环节未列入禁则。
同时,《条例》规定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在申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相关安全保护责任,不仅将受警告,还将被处以1000-15000元罚款;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也将被处以500-5000元罚款,并可能受到6个月以内的停机整顿。
本文来源:文汇报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