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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通电信停战协议实施不顺 用户受害

  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赵磊的话则显得更为现实:“网通、电信竞争时,服务好,还可以免掉固定电话初装费.但两家协议签订之后,以前安装的电话反而不能继续使用了,本来已经免去的固定电话初装费这次还是要补上.电信、网通两家竞争带来的实惠恐怕短期内不会再有了.”
  
  对于电信网通此次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垄断性,王煜全向记者表示:“这种特殊性质的行业在一定时期是需要垄断的,通过垄断形成规模优势.这份协议的签订有一定的垄断性,但是协议的垄断影响不会太大,而现在电信行业垄断的源头在于各小区内的驻地运营商.”
  
  目前,在我国的城市小区中,绝大多数小区在铺设网络通道时只选取一家电信服务商,因此导致了开发商的绝对选择权,由于多数小区业主并没有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因此选择运营商的决定权通常由开发商把持,从而导致了大多数业主只能被动接受开发商选择好的运营商.即使遇到不满意的服务也只能被动接受,想要更换运营商比较困难.正是由于这种情况,才出现了赵磊想更换网络运营商一时却又无法实现的问题.
  
  也有专家提出建议称,未建或在建小区,通信管线的容量应达到满足两家以上电信基础运营商接入的水平.虽然这会造成通信线缆的重复建设,但也是引入市场竞争所必需的代价之一.对于这种现象,王煜全认为,应该着重加强监管开发商,垄断的主体已经从运营商转化成了开发商.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运营商的原因,电信和网通的市场份额都已经发展到了占有绝对优势的地步.据2006年的固网市场调查资料显示,电信、网通和铁通3家运营商的市场份额依次是60.9%、34.6%、4.4%,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两家的市场份额超过95%.
  
  事实上,电信和网通的这种绝对优势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主导了整个固话网络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在与类似铁通这样的运营商竞争中有着强大的先天优势.
  
  对此,李方平律师认为,“电信、网通的南北分治格局,更使得这种垄断不仅是一种双寡头垄断,在局部市场中,甚至还趋近于完全垄断.双方协议减少竞争或者消除竞争将会使消费者失去选择的权利,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际红分析:“按照《电信管理条例》的精神,政府应该对电信运营商参差不齐的情况实行'非对称管理',扶持在竞争中缺乏优势的运营商,形成多元化竞争机制,就我国电信市场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形成4-6家电信运营商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竞争.电信和网通作为国内固话市场中的两家规模最大的运营商,签订这种协议已经存在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而形成垄断的嫌疑.但是目前在这方面我国不仅缺乏专业的监管部门审查,在法律上由于反垄断法和电信法尚未出台,目前也无法形成对这种行为

本文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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