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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工作;
(二)将本行政区域已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名单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申报认定全国网吧连锁企业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四)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五)协助其他认定机构调查本行政区域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审批及管理情况。
第七条 国家采取以下措施促进网吧连锁经营业态的发展:
(一)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在制定网吧总量布局规划时,优先考虑发展网吧连锁企业。网吧连锁企业可依据有关政策开展直营门店布点工作;
(二)鼓励网吧连锁企业兼并、收购、控股单体网吧经营场所,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为其提供简化便捷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鼓励网吧连锁企业在政府部门指导下,承担相关公益性上网服务职能;
(四)研究出台网吧连锁企业的其他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报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二)全资或控股的直营门店数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少于5家或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数量;
(三)符合连锁经营组织规范;
(四)所有直营门店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未受过有关部门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做出的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申报全国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除满足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
(二)全资或控股的直营门店数不少于30家,且在3个以上(含3个)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直营门店。
第十条 申报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网吧连锁企业投资或控股直营门店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
(五)直营门店相关材料:名单列表、各门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连锁经营规范制度:统一的财务制度,具备可联网的计费软件系统与技术管理软件的说明文档、服务器架设地址、托管或线路租用合同及客户端分布情况等资料;
(七)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所属直营门店未受过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为网吧连锁企业的,应向总部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
依据文化部2003年《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3]15号)批复的全国连锁网吧经营单位,申请认定为全国网吧连锁企业的,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直接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属于本行政区域网吧连锁企业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在20日内完成认定审查,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