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3日3时许和11日19时许,被告人周强东先后窜至纬四路农贸市场自由人网吧内,趁人不备将LG1719C电脑液晶显示器2台揣入怀中带出网吧,然后将盗窃的电脑液晶显示器销赃,得赃款560元被其挥霍。被告人周强东被告人的盗窃行为被装在网吧内的摄像头清晰记录下来。案发后,经蚌埠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2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强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采用偷拔连接线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