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伙男子因与他人有矛盾而公然在某网吧将其砍成重伤,最终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10月28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阮文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同案犯张钰有期徒刑四年;罗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现年24岁的阮文、张钰(化名,未满十八岁)和罗强(化名,未满十八岁)均为南昌市人。2006年1月,阮文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0月,张钰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由于阮文与被害人秦某以前有矛盾,阮文一直伺机要报复秦某。2008年7月17日凌晨0时许,阮文、张钰、罗强伙同熊剑、温剑、温平、徐悦(均已判决)、魏杰、万鹏、(均另案处理),在南昌市船山路衫舞网吧,由罗强带路指认秦某,阮文、温剑、徐悦、温平手持砍刀在后,万鹏与魏杰带上多余的砍刀到本市西湖横街等候,熊剑与张钰手持砍刀在后门把守。一伙人采取蒙脸的方式欲躲过摄像头的监控,阮文拿张钰白色上衣蒙脸,徐悦用万鹏的黑色上衣蒙脸,温平用罗强白色上衣蒙脸,温剑用魏杰深色上衣蒙脸,在衫舞网吧二楼靠里面的位置,阮文、温剑、徐悦、温平手持砍刀将秦某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秦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甲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文、张钰、罗强伙同他人有预谋地持刀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秦某重伤甲级、伤残四级,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罚。被告人阮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钰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罗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钰、罗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钰赔偿了被害人的部份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