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郑某向横峰县文化局申请获得“休闲网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便在县城经营。2003年底,县文化局依上级部门规定将郑某许可证收回,进行年审换证和安装监控平台工作,并收取了安装费、年审换证费等,共计1550元。由于上级部门派人安装监控平台工作停顿,文化局退回了郑某的安装费,并未给其许可证年审换证。
2004年,经黄某申请,文化局给其颁发了登记名为“休闲网吧”的许可证。郑某获悉后,便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恢复其“休闲网吧”许可证和撤销颁发给黄某的许可证。经复议,郑某的要求不予支持,郑某不服复议决定,2009年,以文化局为被告、黄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断案
文化局颁发许可证属行政许可行为,依《行政许可法》第36条、47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在颁证给黄某过程中,明知原告在此之前曾使用“休闲网吧”名称,却在发证前未向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原告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存在程序违法。
但是,鉴于第三人在发证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许可条件,相关证照齐全,且至今仍在合法经营之事实,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之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故不宜对黄某的许可证予以撤销。
因此,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向第三人黄某颁证行为程序违法,并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许可证的诉讼请求。(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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