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间,供电部门稽查人员在中山区北斗街某网吧检查中发现,经营者王子义有窃电行为。而他经营的另一家网吧同样有此行为。至2010年6月24日案发时,俩网吧窃电量共为47000余度,价值49000余元,同年7月27日,警方传唤了王子义。
警方第一次讯问时,王子义做了有罪供述。此后,他称,网吧后来交给哥哥王天义经营。同期,王天义来到检察机关(王天义曾作过窃电是王子义一手谋划和实施的、其有罪的证言),并出具了一份于2009年12月25日两人签订的网吧承包协议,协议内容为弟弟将两处网吧以人民币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天义。
经鉴定,该协议上的名字均系本人书写,但形成时间应在2010年10月之后,即王子义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原来,在本案审查起诉过程中,为逃避法律制裁,王子义对马上要释放的监室室友刘某说,由于自己被押,网吧由其哥哥王天义帮忙照看,有些事哥哥不明白,他写了两张纸条,让刘某出去后将纸条带出看守所。王天义则直接在转让协议上签了名。
中山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王子义补齐了全部电费,表示愿意交纳5万元罚金。今年11月10日,中山区法院以盗窃罪、伪证罪对两被告人分别作出判决,兄弟俩表示服判。王子义交纳了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