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
两男子分别被判死缓和12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钟立立、黄坚×作案后迅速逃到了昌江石碌镇鸿×宾馆内,随后两人携带由他人提供的2000元现金,一起潜逃至深圳市躲藏起来。之后,钟立立又潜逃至湖北武汉,黄坚×留在深圳,两人曾多次通过QQ进行联系。2010年10月25日,被告钟立立乘车准备返回海南,于2010年10月26日在广东徐闻县海安镇粤海铁路北港码头,被海口铁路公安处海安南车站派出所的民警抓捕归案。2010年10月29日上午,黄坚×在其父亲黄×福的陪同下,到昌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钟立立、黄坚×的父母分别向法院递交了1.7万元及5000元的赔偿款。死者符发亮的哥哥符发东告诉记者,案发后他通过代理律师找到了钟立立、黄坚×的家人,但钟立立和黄坚×的家人的态度并不好,对此他感到非常难受。
记者了解到,被告人钟立立、黄坚×在庭审时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钟立立的辩护人在法庭上辩称,钟立立到案后认罪悔罪,家人代为履行赔偿责任,并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判处,但法院没有采纳其自首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坚×的辩护律师辩称,黄坚×作案时尚未成年,具有自首情节,且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和偶犯,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采信黄坚×认罪悔罪的表现,自首以及系未成年人与事实相符,但不足以减轻对黄坚×的处罚。
今年9月29日,省第二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钟立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黄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同时,法院判令钟立立、黄坚×两人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及交通费共计11万余元。
律师说法
一审判决的民事赔偿金额太低
死者符发亮的哥哥符发东说,他和家人认为,钟立立、黄坚×和谢良尉等3人的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恶毒,社会影响极坏,案发后畏罪潜逃,本性不改,罪不可赦,一审法院对钟立立和黄坚×的判决量刑过轻。一周之前,符发东及其家人已向省检察院第二分院递交书面材料,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请求判处钟立立死刑立即执行、判处黄坚×12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符发东及其家人认为,一审判决民事部分的赔偿金额太低,他们已就此向省高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