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不会被要求安装信息安全过滤软件了。
9月22日召开的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
此前,《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要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必须安装信息安全过滤软件,在《草案二审稿》中该内容被删除,并提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和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并要采取措施阻止未成年人进入,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实施。
另外,《草案》提出的“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机动车副驾驶位置”及处罚的规定,因不好操作,也在《草案二审稿》中被删除。
《草案二审稿》中提到,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对难以判明是否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另外,《草案二审稿》中提到,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接送服务的车辆,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专车标志,不得超员运行,其车辆应当经有关部门安全技术检测合格。
对于教导孩子,《草案二审稿》中提到,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育培养未成年人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