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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状告网吧
一审驳回诉请
刘某与冯某多次与方正网吧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去年11月,他们分别将方正网吧告上法庭。冯某诉请被告方正网吧赔偿医疗、误工和精神损失费共4600多元;刘某诉请网吧赔偿医疗、误工和精神损失费共1.1万多元。
鱼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他人的刑事犯罪行为而致伤,而刑事犯罪具有突发性、隐蔽性以及犯罪手段多样化的特点,即使经营者给予应有的注意及防范,也不可能避免刑事犯罪对消费者人身、财产侵害;且本案至今起因不明,事发突然,因此被告作为经营者对原告的人身伤害应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今年3月,鱼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驳回刘某和冯某的诉请。
网吧存在过错
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判决后,刘某和冯某均不服,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经营者应在其所能控制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消费者遭受不法侵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享受消费服务时,享受人身、财产安全不受到损害的权利。《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到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刘某和冯某作为消费者,在被告处消费时,被告方正网吧有义务保障其人身安全。尽管刘某和冯某是否遭到抢劫还有待公安机关查清,但两人在网吧被人砍伤是不争事实;事件发生后,网吧应及时出面制止以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但现有证据证明,网吧当时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存在一定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以20%为宜。因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手机被抢,法院不予认定。上诉人诉请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因证据不足和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定。
今年9月11日,二审法院依法对两案分别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方正网吧分别赔偿刘某医疗、护理及交通费733元,赔偿冯某医疗、护理及交通费2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