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原告是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该公司诉称,其依法获得游戏《三国群英传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但是,原告通过调查发现,宜昌5家网吧未经其授权,在经营的网吧内安装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游戏《三国群英传Ⅶ》,并将该游戏作为网吧经营活动的一个项目。
原告认为,网吧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该游戏作品的著作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5家网吧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而且每家网吧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支付维权费用338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而被告代理人则认为,被告并没有使用原告的游戏软件,更没有作为一个经营项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庭审现诸多争议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在法庭上,原告代理人提供了一份由北京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证明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三国群英传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授权期间为2010年6月20日至2012年6月19日。
另外,原告代理人提供的另一份公证书显示,2010年12月,经过调查发现,宜昌5家网吧的电脑内安装有一款名为《三国群英传Ⅶ》的单机游戏,调查员及公证员对该游戏的操作界面进行了拷屏。
针对原告出具证明5家网吧安装有《三国群英传7》游戏软件的公证文书,被告代理人认为,该公证书有严重瑕疵。采用将截屏图片存入Word文档的保存方式不符合计算机软件证据保全的专业要求,公证员也未对固定保存证据的过程进行全面详实的工作记录,包括:检查计算机是否有外接设备、使用的是何种截屏软件、储存设备类型、电子设备的“清洁性检查”等等。
另外,被告方也发现,原告出具的公证书上记载的游戏为《三国群英传7》,而原告拥有著作权的游戏名称为《三国群英传Ⅶ》,两款游戏的名称并不一样。被告方认为,假设被告确实使用了一个名为《三国群英传7》的游戏软件,但是否与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三国群英传Ⅶ》游戏软件属于同一软件,两个软件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应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并提交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由原告主观臆断。被告拒绝调解案件将进一步审理
在当天的庭审现场,原被告代理人针对此案中的一些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询问双方代理人是否愿意调解,原告方同意调解,而被告方不同意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
记者了解到,在这起著作权纠纷案件当中,共有5名不同的被告,而原告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相同,昨日开庭审理的只是其中两名被告,在接下来的两天时间里,法庭将继续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相关链接:
《三国群英传Ⅶ》是《三国群英传》系列游戏的升级版本,由中国台湾宇峻奥汀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制作,是以两军对战为主、内政计谋为辅的三国游戏。玩家可以扮演三国历史时期的君主,或者自建武将,消灭四处不同势力,完成统一大业。《三国群英传Ⅶ》于2007年12月发行上市,除保留了原有的战场模式,还增加了全新的战场模式“冲阵对决”。“冲阵对决”主要是以寡击众的方式,重新让己方占有优势,而在三国时代著名的战役当中,当属张辽以数百人重创吴军一役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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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三峡宜昌网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