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的好日子到头了?
继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出手介入“网络直播”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也正式介入“网络直播”监管。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并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那么,网络直播的监管格局是否至此已经明确?还是说后续还会有其他相关部门介入?网络直播行业及映客、斗鱼、一直播等直播平台将何去何从?
“直播乱,乱直播”。
这就是网络直播行业的现状。前者是指直播平台众多但普遍资质不齐,后者是说在鱼龙混杂的直播行业中擦边球式内容愈演愈烈。
从起初的游戏直播、唱歌直播等,再到闹出“直播造人”,网络直播在从小众、窄众走向大众的过程中,涌现出越来越多的低俗化、色情化等问题。
针对直播内容乱象,此前,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已经分别从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加强网络直播及直播平台管理提出了要求。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就备受关注的“网络直播”再次设定新闻直播方面的监管要求。
那么,在直播内容多样化,直播监管多维下,未来的网络直播行业将走向何方?映客、斗鱼、一直播等网络直播平台未来还将面临怎样的监管压力?
直播乱象:情色、低俗及擦边球式内容屡禁不绝
从技术原理上看,国内“网络直播”可分为两类,一是在网上提供电视信号的观看,例如各类体育比赛和文艺活动的直播,这类直播原理是将电视(模拟)信号通过采集,转换为数字信号输入电脑,实时上传网站供人观看,相当于“网络电视”;
另一类则是真正意义上的“网络直播”:在现场架设独立的信号采集设备(音频+视频)导入导播端(导播设备或平台),再通过网络上传至服务器,发布至网址供人观看。
由于直播内容来源不同,“电视节目网络直播”不太容易出现违法违规问题,而“自制内容网络直播”则因为欠缺内容前置审核机制,很容易滑入违法违规境地。
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内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超过300家,且数量还在增长。
在直播平台数量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则是基于直播商业模式与直播内容冲突问题的日渐凸显。
众所周知,在“自制内容网络直播”又可分为“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和“实录性质的网络直播”,前者常见的就是各类女主播通过镜头唱歌、模仿、脱口秀以及动作表演等,而后者则是各类会议、活动或事件的网络直播。
在“自制内容网络直播”中,“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更容易出现违法违规问题,一方面,此类主播群体,无论男女,对很多法律法规并不了解,另一方面,此类模式下主播收入来自于“围观”用户的“礼物赞助”,因此为了吸引观众、增加收入,一些主播,可能会“铤而走险”,进行“挑逗”或“露骨”式表演。
简单说,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所暴露出的问题,是引发网络直播监管的关键所在。
与此同时,在直播内容细分化的趋势下,有的直播平台打擦边球,靠低级趣味博取眼球,有的传播违法违规内容,还有的平台违规开展新闻信息直播,而这则成为引发多重监管的根本原因。
直播监管:按内容性质需分类实施交叉监管
在各类直播平台提供的直播服务中,除去内容直播本身外,还涉及到男女主播与围观人群的互动问题,比如弹幕等。
简单说,网络直播按照观看终端来看,可分为手机直播和电脑直播,按直播表现形式看,又可分为文字直播、语音直播或视频直播,而从直播内容来看,可分为表演性质的、视频节目性质的、新闻性质的或其他。
但是不论是什么形式或内容的直播,不论直播本身抑或互动,其都涉及到信息服务或可被纳入信息服务。
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因此,如果把直播服务视为一种信息服务,那么,网络直播内容在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时,可能都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
而从当前网络直播监管的节奏来看,由于网络直播平台初期表演性质的直播比重较高,因此,文化部门成为最早涉足网络直播的监管部门。
2016年4月14日,文化部公布了第二十五批违法违规互联网文化活动查处名单,斗鱼、虎牙直播、YY、熊猫TV、战旗TV、龙珠直播、六间房、9158等多家网络直播平台因涉嫌提供含有宣扬淫秽、暴力、教唆犯罪、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被列入查处名单。
随后,北京网络文化协会组织百度、新浪、搜狐、爱奇艺、乐视、优酷、酷我、映客、花椒等20余家从事网络表演(直播)的主要企业负责人在共同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
此外,按照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而按照广电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其中,网络传播方式包括: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
显然,按照《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网络直播是可以纳入“视听节目”,由广电总局予以管理的。
因此,广电总局成为网络直播领域的第二大监管部门,随后,2016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重申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即直播平台必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事直播业务。
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成为第三大介入网络直播监管的监管部门。
简单说,直播内容中涉及“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等时政类新闻信息的,需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直播洗牌:平台有证继续上岗,无证退场或卖身他人
当前《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设立的监管机制或模式,基本参考了2016年2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改革思路,包括:总编辑设立要求、信息发布审核、用户实名注册等。
截至目前,除去百度、新浪、搜狐、爱奇艺、乐视、优酷等平台外,早已拥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中的一证或多证,大多数专业直播平台普遍面临无资质或资质少的困境。
比如,斗鱼直播所属主体“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花椒直播所属主体“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但可能尚未直接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