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黑网吧”是刑事犯罪?近日,洪某因在其家中开设无证照的黑网吧,非法牟利达4万余元,面临刑事责任追究,因非法经营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是浦江开设“黑网吧”被判决的第一人。
2011年4月份,洪某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浦江县黄宅镇家中一楼处开设了一家网吧,在网吧中摆放十三台电脑供他人上网,以计时方式向前来上网的人员收取上网费用。截止2012年6月被查获时,该网吧所产生的经营总额达9万余元,扣除相关开支后,获纯利4万余元。
“黑网吧”已是社会顽疾,久医不治。究其原因,还是违法经营的成本太低——“黑网吧”业主通常是被没收电脑、罚款和批评教育。对非法经营“黑网吧”是否可以追究刑责,国家早有指导性规定。2007年2月,文化部、公安部等14家部委就曾联合发文,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对无照经营网吧的,个人非法经营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工商部门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非法经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