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至12月,白某伙同郑某等人(另案处理),多次在海淀区等地的网吧内盗窃。2009年11月28日,白某等人来到位于海淀区学院路的一家网吧,由白某在外开车接应,郑某等人进入网吧。范某在上网时将手机放在桌上,杨某把10元零钱丢在范先生身边的地上,并拍一下范先生的肩膀,指指地上的零钱示意他钱掉了。在范先生捡钱的时候,郑某和吴某挡住视线,李某趁机将手机偷走,后郑某将手机邮往外地变卖。
据白某、郑某被抓后供述,盗窃所用的车是白某的,郑某买了一个导航仪放在车上用来寻找网吧,找好网吧后由白某负责在外开车接应,其他人则进入网吧寻找目标。找到目标后向其他人发信号,然后迅速分工,一个人丢零钱、拍肩膀,一个人偷手机,其余的人负责掩护,得手后迅速坐车离开。郑某负责销赃,白某连人带车一天固定挣250元,剩余的钱除去开销后由其余四人平分。
去年6月9日,被告人白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该团伙从2009年夏天开始,共盗窃手机300余部,销赃数额约15万元。但由于找不到被害人致使很多事实无法核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白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最后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