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17岁的姚某,系宁津县张大庄乡姚口村村民。其小学辍学后一直无业。今年5月以来,因没钱上网,姚某便趁到其母亲打工的工厂游玩之机,分三次盗窃该厂弹簧垫圈630公斤,销赃后得款1600多元,全部用于上网。后来,姚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经审理了解,姚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有家庭及学校教育缺失等社会原因,同时,也有其本人年龄小、辍学早、自控能力差、法制观念淡薄,并痴迷网络等根本原因。庭审中,通过法庭教育及法定代理人对姚某动情入理的感化,姚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感到非常懊悔,请求给予自己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要用自己的双手通过诚实劳动来回报父母与社会,决不做家庭的包袱和社会的累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姚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对其应减轻处罚;其在庭审中坦白认罪,系初犯、偶犯,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并在其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法定、酌定情节,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八百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
据悉,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修正内容,“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事实上,“禁止令”是为了矫正和挽救轻微犯罪的人员。一旦发现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他们可能面临被撤销缓刑并入狱服刑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