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府一家网吧工作人员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批游戏点卡,该网吧并未支付点卡供应商8000元的点卡钱,供应商通过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3月25日,记者从天山区人民法院获悉,从2007年6月开始,胜利路附近某网吧工作人员黄某以该网吧工作人员的名义在网上申请了用于购买游戏点卡的账号,并从供应商王某处陆续购买商品名称为“腾讯QQ币在线按元快充(特快)”销售给该网吧内上网顾客,从2008年7月18日至2008年8月15日,该网吧共欠王某8000元一直未支付。
2008年,一审天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向网吧提供所需商品,网吧应支付相应价款,故王某要求网吧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黄某在账户资料中载明系某网吧的联系人,该网吧也认可黄某为其工作人员和订单中的IP地址,黄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一审法院判决:该网吧支付王某货款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