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审材料
1、变更申请书(收原件);
2、申请变更登记表(收原件);
3、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场所属租赁经营的,还
需提交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意向书,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5、新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收原件);
6、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与附近最近中、小学学校直线距离的书面测量结论报告(收原件),或附近无中、小学学校的书面证明;
7、国家认可资质的环评公司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初评报告(收原件)。
8、《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改、扩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中的第1、2、3、4、5、8项)。
(二)发证材料
1、文化部门核发的《场地预审结果通知书》(收原件);
2、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
3、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件(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4、《娱乐经营许可证》申领表(收原件) ;
5、其他依法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收原件);
2、变更申请登记表(收原件);
3、新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4、股东会决议书和经公证或法律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
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须提供,收原件);
5、文化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登记表(收原件);
6、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声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收原件);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名称须提供,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8、资金信用证明(变更注册资本或企业类型须提供,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9、《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0、其他依法应提交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