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谈十条”中的“约谈”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时,约见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行政行为。
“约谈十条”对约谈的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实施条件、方式、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实施约谈的9种具体情形包括:
• 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
• 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 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未及时落实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
• 内容管理和网络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网站日常考核中问题突出的;
• 年检中问题突出的;
•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指出,实施约谈与依法处罚并不矛盾,不是以约谈替代处罚,约谈后不再处罚;同时,也可以避免只是单纯地一罚了之、以罚代管。进行约谈是为了加强指导监督,帮助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认识问题、改正问题,更好地依法开展服务,目的还是为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企业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按照“约谈十条”规定,约谈情况将记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日常考核和年检档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未按要求整改,或经综合评估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被多次约谈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