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贾某,25岁,河南人。2011年11月的一天,贾某带着一名女子一同到海盐县金狐狸大酒店内网吧上网。后来,贾某有事要出去办事,女子在该处上网。贡某为防女子走掉,便跟吧台处的服务员说帮忙看着点,别让那名女子走掉。
贾某办完事回来后,在网吧处没有看到该名女子,就很生气。借着酒劲在大厅处闹事,要找先前的服务员理论,未果。
理论未果后贾某有点失落,其又想到之前经常到该处洗澡,但是每次问服务员要赠送点免费的浴票,服务员都不同意,越想越生气,就心生一个念头,抢劫。
贾某于是出去到自己的摩托车处拿来之前放着的西瓜刀,挥舞着进了大厅,把大厅处的纸质广告牌、玻璃窗损毁,然后到吧台处,持刀让服务员将收银台的抽屉打开,并喊着:“拿出钱来,拿出钱来”。期间,收银员施某还被其砍伤,最终,收银台抽屉内的当天营业额2500元被贾某洗劫一空。
27日,海盐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这起抢劫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浙江在线嘉兴频道09月2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