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1日16时许,16岁的李某到连州市一网吧上网时,看见17岁的陈某也在网吧上网,因之前与其发生矛盾并打斗过,遂产生报复伤害陈某的念头。
于是,李某趁陈某不备,用随身携带的一把不锈钢水果刀向陈某的前胸部猛刺一刀,接着迅速逃离网吧,并在逃离途中将水果刀丢弃在一条下水道里。网吧经营者发现陈某受伤,立即将陈某送往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陈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致心包破裂死亡。陈某父母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将李某父母连同网吧一同告上法庭,索赔50万余元。
连州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因持尖刀伤害陈某身体的要害部位并致其死亡,主观恶性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最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13年有期徒刑,由李某父母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50万余元。
该案中,网吧的管理人员违反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且对网吧内的治安工作疏于管理,未担负起预防和制止不法侵害发生的职责,网吧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判决网吧经营者对该赔偿款项承担10%即5万余元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