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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几十台电脑,接上网线,有人上网就能收钱。”新绛两名村民做着这样一个发财美梦,却不知不觉走上了犯罪道路。今天,新绛县法院对外发布,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赵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王某和赵某是新绛县人。2009年3月,两人在村里租了4间房子,购买了27台电脑,在未办理任何互联网网上服务营业手续的情况下,开始经营网吧业务。该网吧每小时收取上网费1.5元,通宵包夜6元,客源以附近的村民、学生为主。自2009年3月至案发,该网吧营业额高达56864.4元,纯收入3.4万元。2011年2月,二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二人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视本案具体情节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