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宁军) 在网吧上网,放在操作台上的手机被人抢走,多次协商无果后,上网者将网吧告上法庭。近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网吧不承担责任。
4月22日下午,刘女士到西安市端履门的壹贰叁网吧上网,将手机放在操作台上。10分钟后一男子趁她不备将手机抢走,刘女士立即追赶但无 果,并称“网吧多名工作人员不予理睬”,刘女士报案后,多次找到网吧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刘女士遂将网吧告到碑林区法院,要求赔偿手机价值的4580元。
庭审中,网吧辩称已尽到了提示义务,对刘女士手机丢失没有过失,认为实施抢夺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女士也应对自己的疏忽大意自行负责。7月26日,刘女士拿到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网吧对于刘女士的财物丢失没有过错,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对此,刘女士表示将于近日向中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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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华商网 -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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