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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云商:已获批筹建江苏苏宁银行

2016-12-22不详佚名

12月21日下午消息,刚刚苏宁云商公告称,“已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在江苏省南京市筹建江苏苏宁银行,银行类别为民营银行。”

苏宁云商:已获批筹建江苏苏宁银行

公告显示,上述批复的内容还包括,“江苏苏宁银行的主要发起人是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认购该行总股本30%、23.60%股份的发起人资格。”、“筹备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筹建事宜,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等。

对于本次对外投资参与发起设立江苏苏宁银行的目的,公告表示,“一方面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促进民营银行持续健康发展,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发挥公司在客户资源、多渠道运营经验、供应链资源、IT技术优势,以及公司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积累的业务、风控、团队、技术等经验,推动江苏苏宁银行的快速发展,为苏宁生态圈用户、供应商、合作伙伴、平台商户等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全面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以下为公告原文:

证券代码:002024证券简称:苏宁云商公告编号:2016-090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发起设立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暨获得筹建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苏宁银行”),拟注册资本不超过40亿元,其中公司拟出资人民币不超过12亿元,认购江苏苏宁银行30%的股份。(江苏苏宁银行名称、投资总额和持股比例仍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2、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发起设立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案》、《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发起设立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声明与承诺》,同意公司参与设立江苏苏宁银行,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和处理江苏苏宁银行筹建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和协议。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予以批准。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也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其他主发起人基本情况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徐新建

经营范围: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热利用产品、太阳能采暖系统、太阳能空调系统、热泵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及技术服务;光电产品、照明器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消毒杀菌器具、空气净化设备、水净化设备、卫生洁具、五金机电的研发、(不含化工项目)生产;采暖炉、取暖器、电热水器、燃气具、电动车及相关配件的研发、(不含化工项目)生产及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需相关部门审批的,须取得许可方能经营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出资方式

江苏苏宁银行拟注册资本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认购江苏苏宁银行30%股份。

2、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注册资本:人民币40亿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主发起人拟出资金额及持股比例情况:

业务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最终业务范围按照中国银监会批准的业务经营

四、发起人协议主要条款

1、各发起人及时提供办理江苏苏宁银行申请筹建、开业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证明,并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或任何隐瞒。

2、尊重江苏苏宁银行的自主经营权,在公司治理框架内规范行使股东权利,不干预江苏苏宁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不向江苏苏宁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不与江苏苏宁银行发生违规关联交易,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实施关联授信管理。

3、自入股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江苏苏宁银行股份,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有关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江苏苏宁银行章程等规定,实施股权质押和转让。

4、作为江苏苏宁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持续补充江苏苏宁银行的资本,以确保江苏苏宁银行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如果无法正常履行上述承诺,则自愿放弃优先认购权,支持其他股东注资或引入新股东等。

5、支持江苏苏宁银行内生资本积累,前5年不分红,5年后在监管指导下实行审慎的分红政策。

6、在江苏苏宁银行出现流动性风险隐患或问题时,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

7、与江苏苏宁银行的其他发起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8、认购江苏苏宁银行的股份为实际持有的资产,非代他人持股,与任何第三方不存在代持协议或安排。

9、入股江苏苏宁银行的出资资金来源自有、真实合法。不存在虚假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会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10、配合江苏苏宁银行制定和实施剩余风险承担方案,履行股东承诺和义务。

11、在流动性救助、股东增资、不良资产处置、资产重组等方面提供支持,配合江苏苏宁银行制定和实施合法可行的《恢复与处置计划》。

12、实际控制人应为中国境内公民且不得持有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永久居留权或类似身份,在发起时和持有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期间不谋求申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永久居留权或类似身份。

13、持续满足民营银行发起人的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境内纯中资民企”的企业性质。

14、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影响股东履行前述承诺的重大不利事项和应对措施。若发生影响股东履行上述承诺的重大不利事项或其他不利事项,在知道或应当知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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