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3日对外披露《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该征求意见稿拟明确,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应按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向乘客提供当地的出租汽车发票。
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该征求意见稿要求,在本市设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以及相应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根据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为本地市车籍;一辆网约车只能接入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变更接入的网约车平台。
该征求意见稿强调,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取得公安机关签发的本市居住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等。
对于拼车、顺风车,该征求意见稿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是由合乘服务的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非营业性共享出行方式,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据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每车每日合乘次数不得超过4次;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合乘人员分担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不包括时间成本、车辆折旧等;合乘运行区域仅限于市区区域内,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信息平台应将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相关信息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据介绍,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6年11月10日18时。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