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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布网约车细则:车辆须有本地牌照

2016-10-10不详佚名
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三十四条乘客合理拒绝付费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已经支付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退还:

(一)网约车驾驶员不按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收取乘客费用的;

(二)超过3日未提供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的;

(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

(四)租乘的网约车发生故障,乘客不再租乘的;

(五)由于网约车驾驶员原因中断服务的;

(六)由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系统故障,造成无法正常计算、支付费用的。

第三十五条驾驶员合理拒绝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或继续提供服务;已经发生的费用,乘客应当支付:

(一)携带违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夜间到偏僻地区,拒绝驾驶员要求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或执勤点进行身份确认的;

(三)醉酒者或精神病患者乘车,未有其他人员监护照顾的;

(四)携带烈性犬只等禁止饲养的动物乘车的;

(五)在服务过程中,乘客有恶意损坏车辆设施、设备,或有影响网约车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临时行政管制当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或者竞争恶化时,市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权对网约车数量、价格等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十七条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属于互助自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其权利义务由合乘各方依法享有和承担。

禁止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公司、合乘服务提供者以合乘的名义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合乘者有权拒绝支付超过合乘者分摊成本总费用的其他费用;合乘者有权举报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执法机构执法检查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涉嫌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调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三)查询、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同文本、协议、电子数据、会计账簿等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的措施。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机构的调查。

第三十九条管理机构职责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机关投诉处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网约车投诉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通信及网监职责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二条其他各部门职责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四条行业组织自律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法经营处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规处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六)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市、区县(自治县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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