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出行收购优步中国,引发了业界对网约车市场垄断的激烈讨论。有关调查显示,2015年第4季度,滴滴出行、Uber和神州专车分别以84.2%、17.4%、14.9%的活跃用户覆盖率排名国内专车市场前三。照此推算,滴滴宣布收购优步中国业务后,业务将覆盖全国约90%的专车市场。合并是否构成垄断,不应只是市场的观望,被动等待申请与主动启动调查之间的微妙,考验有关行政部门的决策能力。
主管部门有发起调查权利
目前为止,商务部发言人的官方回应是:“商务部目前尚未收到有关滴滴和优步中国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按规定,凡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申报条件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均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滴滴出行也曾对媒体表示: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
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主动申请反垄断审查的门槛之一是: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只要有一家没达到4亿元,就无需申报。
如何计算出行平台的营业额一直存在争议。曾有业内企业呼吁以“司机账户流水”为营业额的计算标准。但《法制日报》报道称,滴滴出行认为,乘客和司机结算的流水,是司机和出租车公司的收入,和平台没有关系。
在8月3日互联网实验室与工信部华信研究院联合举办的研讨会上,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魏士廪认为,互联网企业具有特殊性,应根据其特性制定单独标准,或有针对性地申报,比如纳入交易规模、社会受众度以及对大众生活的影响等因素。
“对于关注度如此高的合并案子,虽然营业额不好算,但是交易规模可能达到,它的整个影响很大,商务部应该介入调查。”魏士廪表示。
有关行政部门在未接到申请情况下,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政府主管部门依职权发起调查的权利。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4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至于如何“按照规定的程序收集事实和证据”,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余盛兴认为,这只不过是技术方面的问题——任何人(包括竞争对手、消费者)都可以提供证据,而政府主管部门也可以主动收集。
不过,也有行业分析人士表示相反观点,网约车政策确立了“政府管平台,平台管车辆”的监管原则,对于主管部门来讲,市场主体集中还是分散,监管的难度是不同的。
最终的结果,有关部门可能启动对滴滴和优步中国的反垄断质询,但最终不会否决这次交易。
准入放开但监管加强
多位受访的业内人士认为,“相关市场”界定的模糊是对其垄断行为进行判定的难点。
滴滴出行回复21世纪经济报道称,中国移动出行市场还刚刚起步,目前移动出行在中国的渗透率仅在1%左右,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而网约车新政将网约车定位为出租车,“相关市场”是否需要相应扩容?滴滴出行回复记者称,滴滴平台上有上千万专车司机,还有上百万出租车司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崔凡认为,网约车涉及所谓双边市场,这种市场存在交叉性、网络外部性问题,其竞争行为跟一般的市场有很多不同。“对这种市场的反垄断争议很大,可以说完全没有定论,因此我倾向于希望政府放行。”他说。
网约车新政规定网约车以实行市场调节定价为主,这是否意味着滴滴收购优步中国后将控制定价话语权,从而损害消费者权益?
在8月3日的研讨会上,北京工商大学贸易经济系主任易芳认为:“如果垄断真的发生,滴滴将会成为另外一大出租车公司,我们又可能回到当初我们打出租车的样子。”
“即便合并最终通过,也要符合严格的条件,比如滴滴和优步相互承诺不在世界范围内划分市场,承诺经营人和消费者自行商定价格。”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说。
同样在8月3日由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主办的一场研讨会上,北大国发院教授周其仁说,从互联网的技术特性和历史来看,“不管一家公司占有的份额有多大,永远会有新的进入者,这是终止不了的,所有人都可以冲进去,谁也垄断不了谁。”
“所以还是要回到改革的思路,准入要放开,事中、事后的监管要加强,不能因为你大就可以侵犯消费者的利益,侵犯其他竞争者的利益,这件事情要做得好一点。”周其仁说。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