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和优步合并后,会不会导致垄断?
8月2日上午,在商务部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称,“目前尚未收到滴滴和优步中国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
沈丹阳表示,按规定,凡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申报条件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均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滴滴出行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在中国大陆运营。交易达成后,滴滴出行和Uber全球将相互持股,成为对方的少数股权股东。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场合并将让打车软件市场90%的份额集中到一个主体之下。
对于外界的垄断担忧,滴滴出行对澎湃新闻回应称: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因此按照《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不需要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我们也将与相关部门保持积极顺畅的沟通。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集中之前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文向澎湃新闻分析,商务部的答复已经对滴滴和优步合并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回应,即其已经明确要求滴滴和优步按照《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核查是否达到申报标准。虽然商务部尚未收到有关滴滴和优步中国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但我们认为,商务部反垄断机构依然可以依职权对涉嫌反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
张立文认为,从目前来看,在未来所占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对市场的控制能力尚未清晰的情况下,还不能认为滴滴、中国优步有垄断行为,需要进一步观察两者后续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朱巍也对澎湃新闻表示,反垄断法更多的是强调规制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而非单纯的地位。法律并不否认单纯的垄断地位,但是,企业若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或者限制了市场竞争,则属于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