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手游看起来像是赌博,尤其是当我们看到某些新闻中一些人沉迷手游、一掷万金甚至还欠下债务、丢掉工作的时候。
不能否认,那些F2P的、有抽卡机制的手游的确很像赌博。比如说,它们都需要靠运气,都容易让人上瘾,都会在成瘾之后耗费玩家大量金钱——看,手游的“不好”的方面几乎都和赌博相似。
很多媒体和专家会把有这种抽卡系统的手游和赌博放在一起谈论。这主要是因为目前世界各国都还没有专门的法条或者判例去规制这种现在看起来已经“泛滥成灾”的游戏设定,所以,当我们开始谈论抽卡系统造成的各种社会问题时,只能去找近似的先例——主要是指规制赌博——的条款作为参考。这也在另一个侧面上说明了手游抽卡系统和赌博的类似性。
没有媒体会明确把重课金的抽卡手游归入赌博之中,哪怕是行业自行制定的对手游的规制也并不会将两者并列。许多报道也只是会用“捕鲸鱼”、或者gamble-like这样的词语来形容两者之间微妙的联系。而在实际的法律判例上,日本大阪府在去年4月重新改订了申请破产的条件,其中有一条和游戏相关:因为游戏等其他而产生的花费不能够算作申请破产的理由。这项花费和“浪费、投资、购买商品、赌博”等项目并列,成为了不可免除债务的项目之一。但这也并没有直接说明在游戏上的花费可以直接归并到赌博中——甚至,从它把游戏的花费和赌博并列这一点来看,它反过来说明了,在游戏上的花费应当是和赌博相区别的。
那么,手游抽卡到底算不算赌博呢?
赌博的定义,赌博与非赌博的界限
一般来说,抛开法律如何规定不谈,就赌博这个事情本身来说,要判定一件事情是不是赌博行为,需要满足3个要素:奖励、运气和代价(prize,chance and consideration)。
赌博的目的在于获得奖励;和普通花钱买东西不同,赌博必须包含运气的成分在里面,也就是说,它会给你一个期望值,这个期望值让你觉得自己有希望花很少的钱获得数倍甚至数百倍的奖励;你去参与赌博,一般需要首先花费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其他代价,赌博首先应该是一种付费行为。可以说,这三个要素其实是互相有交界的,不能拿出来单独看。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时候这是指在法律的意义上),并不是符合了“奖励、运气和代价”这3个元素就可以让某种行为成为赌博,它还必须要以“金钱(或者其他有价值的东西)的奖励作为目的”这个条件。这也是为什么在我国赌博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我们依然能够在App Store的排行榜上看到很多博彩类应用的原因。这同样也是在“禁止赌博”的日本,四处都可以看见柏青哥、老虎机这种赌博器械的原因:因为它们的奖励都不是可以(直接)变现的金钱。
我国国家监管之下的关于赌博的红线,部分摘录如下:
1。该游戏代币是否可以反向兑换,在大部分游戏中,玩家都可以用人民币购买游戏代币,但如果某款游戏运营商公开允许玩家反向将游戏代币兑换为人民币,即会被判定为赌博游戏。
2。运营者是否以固定比例从牌局池底中抽水,即无论玩家输赢,作为庄家的游戏运营商是否能固定的从牌局池底获得一定比例的代币,如果有,即会被判定为赌博游戏。
3。在每局游戏中,下注总额和下注次数是否有封顶,如果没有封顶,也会判定为是赌博游戏。
这3点全部都和收益以及付费的模式相关。其中第1点提到的“是否可以反向兑换”,则是把在游戏中购买付费内容这种消费行为和赌博相区别的最大特征。很多时候,是否是赌博,和这些游戏中的虚拟内容(在红线条款中写作“游戏代币”,但我们也可以扩大它的范围为游戏中的道具和角色)是否可以变成实际的、可以再进行交易的、有价值的物品有很大的关系。
日本实业家山本一郎和Cyberagent的副社长日高裕介的对谈中也谈到了这个问题。他的观点是,我们还不能够说社交类游戏的扭蛋这个机制是赌博,因为玩家并不是为了挣钱发大财而砸钱扭蛋的。而且,这些钱都付给了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是一种单向的流动。
▲山本一郎。图片来自他的个人博客
当然,就像《似是而非的中国式“赌博”游戏》中提到的“银商”的出现一样,并不是说官方不主动进行游戏内虚拟物品的交易,就不会有用户擅自交易的情况,也并不是说日本的市场比较规范,因此用户很少会去做这些破坏游戏公平性的交易;况且用户个人的交易行为也应当看作用户自己处理自己所有财产的正当权利。
但我们可以说,就提供这些手游的开发商的主观意图来说,这也也是和赌博有区别的。在这一点上,我国和日本在赌博这个环节中的规制很类似。
日本有一家名叫Donut的手游公司曾经触碰过这根红线。他们一边运营着旗下《单车之虎》等热门手游,一边官方开设了一个RMT(虚拟物品的现金交易)网站,在上面公开进行手游中虚拟道具的交易,范围包括Donut自家的游戏和其他游戏。这种将游戏内需要付费的内容再次变卖的官方行为就类似于直接开了一家虚拟”赌场“,这在日本是违法刑法的,如果有检察机关起诉的话就有可能会构成赌博罪。事实上,法院也在这个行为被媒体曝光之后勒令终止了Donut官方RMT网站的运营。
Donut旗下手游《单车之虎》
所以,总的来说,在单纯定义赌博行为的要素上来说,手游的抽卡系统基本上是符合赌博行为的;但是就实际操作和法律的层面上来说,它又和一般意义上的赌博行为不同。
这是因为,单纯定义“抽卡就是一种赌博行为”而不去考虑它在法律规制上的问题和实际限制的条款会造成法律效力的溢出:极端一点来说,我们会连“我打赌他是因为每天都吃四顿饭才会这么胖的”这样的话都不能说了。赌博原本就不是一种个人的行为,而必须要放到社会上去看,在整个社会范围内也才有讨论的价值。
如果手游不能完全等同于赌博,那么为什么还要将两者并列?
接下来的问题是,这些讨论的价值具体体现在哪里呢?
简单来说,这涉及了是否需要限制会造成高额付费的手游、如果需要的话,如何限制这些手游、以及如果不需要的话,我们应该如何看待为抽卡而花费大笔金钱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