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一案例,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桐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卖家告诉记者,他们拒绝退换货,主要是因为厂家不收“裸机”,而且他还认为,消费者提出的是无理的要求,没人会给予支持。消费者提出的退换货要求是无理要求吗?
邵桐:我认为以没有包装来拒绝退换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们现行的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的政策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经营者以这个理由拒绝消费者退换货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芦云:目前国家工商总局正对网络销售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征求意见,它对于商品的完好是有明确定义的,它规定商品完好是指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带的防伪标识、商品吊牌、商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齐全,这里面并没有说到包装。此外,消法第25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说的是商品完好,不是包装,包装只是为了保证商品本身性能的一种附带物品,所以仅以包装不存在为由拒绝履行退换货的义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邵桐:我们国家的家电三包规定,如果产品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该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从这条规定看来,消费者完全有理由向销售者要求退换货。
退货、换货以后的责任就涉及到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供货者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与消费者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有消费者在遇见此类问题,可以坚持主张要求销售者承担退换货的责任。
经济之声:退换货的快递费应该由卖家承担还是由消费者承担?
邵桐: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产品质量的问题,快递费肯定是由经营者来承担。如果是无理由退换货,应当是由消费者来承担。
芦云:在无理由退换货的情况下,法律除了规定由消费者来承担快递费之外,还赋予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约定权,例如经营者可以做出更高的承诺,既无理由退货也承担运费。
经济之声:新电脑刚用两天,就出故障,就需要更换主板,消费者认为电脑是不合格产品,是次品,两位对此怎么看?
邵桐:在本期的案例中,这种情况肯定不是无理由退换货,应当是产品质量本身存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商家以没有包装来拒绝退换货肯定是违法的,而且消费者保护法中已经明确规定,经营者不能以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变成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从而加重消费者对消费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所以即便你把这个东西写到合同中,这都是无效的合同条款或者无效的约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不要找任何理由,因为这是法定的。
芦云:我们应该对这个案件的性质有一个定性,消费者本身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但是当时受制于包装的问题,她的这条道路被堵死了。现在这个案例应该被定性为产品的质量问题,所以应该遵循产品质量法,包括消法第24条的规定。
此外,我还要提醒消费者一点,如果是产品质量的问题,退换货所产生的必要费用需要由经营者来承担,只有在无理由退换货的情况下,费用应该由消费者来承担。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