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富士康前、现员工勾结非法“刷机”案二审的结果,吴某等9人被河南省高院依法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刑。
河南省高院25日对外公布了“2015年河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等内容,该案位列其中。通报称,河南首次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机制,对侵权主观恶意较大、情节严重的侵权人,尝试处以高额赔偿。其中,对非法获取富士康公司及美国苹果公司计算机数据,将“水货”苹果手机刷机谋利的吴某等9人除判刑外,并处441万元(人民币,下同)的高额罚金。
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在深圳富士康公司从事过苹果手机生产加工的前员工吴某等人,离职后不久便勾结郑州富士康公司部门主管段某等人和深圳富士康公司员工暨某侵入富士康公司和苹果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改机”“解锁”美版苹果手机共9000余部,违法所得共计300余万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吴某等人非法获取富士康公司和苹果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吴某等9人分别判处2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441万元。
通报称,一审宣判后,吴某等人上诉。河南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已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5)白皮书”。通报称,该案是一宗涉嫌同时侵害著作权、商业秘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新类型典型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一、二审法院在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判例缺乏的情况下,准确界定了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同时,对被告人处以高额罚金,从经济上剥夺其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此案为类似案件处理确立了裁判规则。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