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消委会在2014年3·15期间针对手机预置软件不可卸载问题进行了网络调查,调查结果显示,95.32%手机存在预置应用软件,88.91%的预置应用软件不可卸载,98.60%的消费者认为预置应用软件不可卸载不合理。对此,深圳市消委会联合广东省消委会发布了公开劝谕书,希望允许消费者自由卸载与系统无必要联系的预置应用软件。
去年5月,深圳市消委会又联合广东全省地市级以上的消委会联名向工信部上书,提请工信部规范手机预置软件不可卸载现象,工信部回复已委托电信研究院研究此事。昨日,深圳市消委会表示,决定将手机预置软件不可卸载问题列入公益诉讼可行领域。
“预置软件”顽疾:部分无法卸载 软件信息不明
为充分听取和了解手机生产商和电信运营商对此现象的观点和理由,今年4月10日深圳市消委会召集华为、三星、联想、酷派、OPPO、HTC等品牌手机生产商及三大运营商召开了座谈研讨会。
经多方调查,深圳市消委会认为,预置应用软件不可卸载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目前通讯运营商要求预置的应用软件及第三方应用软件是可以自由卸载,但手机生产商预置的自研软件中部分不允许自由卸载。
第二、很多恶意软件或其他不可卸载的应用软件是在手机出厂后的流通环节由第三方非法安装进去的,但由于目前各手机生产商都未公示预置应用软件的相关信息,消费者无法分辨手机中的哪些应用软件是生产商预置的,哪些应用软件是出厂后由第三方非法安装的,导致消费者与生产商之间因预置应用软件问题产生争议。
声音:预置软件无法删侵犯“选择权”
深圳市消委会表示,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手机生产商利用技术手段,限制消费者自由卸载预置应用软件,使得消费者无法按照个人偏好自由选择应用软件,预置应用软件占用手机内存空间,消费者真正需要的应用软件却无法安装,严重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据了解,深圳市消委会将持续关注各品牌手机中预置应用软件的情况,如果认为手机生产商预置的应用软件为非必要应用软件且不允许消费者自由卸载,深圳市消委会将组织相关手机专家及法律专家进行研究认证,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该手机生产商提起公益诉讼。
厂商应公布预置软件信息
针对上述问题,深圳市消委会正式向各手机生产商表示,各手机生产商应在官方网站上或在手机使用说明书中公示手机中预置应用软件的信息,包括应用软件数目、种类、用途、权限、占用空间等,让消费者知晓购买的手机中的预置软件信息;同时,各手机生产商在预置应用软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必要性原则,对于非必要的应用软件,尤其是自研应用软件,应允许消费者自由卸载(体现产品特色或突出产品差异化的自研预置应用软件除外)。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