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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19岁小伙网吧里抽根烟 换来拘留3天

2010-7-29华商晨报佚名

晨报讯(记者 王丽娜)因为在网吧里抽会儿烟,就要被拘留3天,就因为吸烟的地方没找对。

    昨日,一名19岁男孩的母亲给本报打来电话,称自己的儿子在网吧上网时被民警带走了,惹祸的是一根烟。

    “就因为在网吧抽会儿烟,就要把我儿子拘留。”市民祝女士在电话中说,她儿子小徐今年19岁,在酒店工作,27日休息。

    当天回到家后,小徐闲来无事,到家附近的网吧上网,在网吧门口的吧台,小徐从兜里掏出香烟,点了一根。

    随后,小徐坐在座位上,没等到玩游戏,民警就把小徐从网吧带到了派出所。

    到了派出所,小徐给母亲打了电话,说自己因为在网吧抽烟要被拘留。

    祝女士得知儿子要被拘留的消息后,赶到了派出所。

    “如果有规定,网吧不允许抽烟,派出所民警可以教育我的孩子,但是他才19岁,为啥要拘留呢?”祝女士认为,警方的处理方式她接受不了。

    15时许,记者从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启工派出所民警处得到证实,小徐因为违反《消防法》已经被处行政拘留3天。

    据悉,这已不是沈阳首位因抽烟违反《消防法》而被拘留的人。此前在2008年11月5日下午,沈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沈河大队消防检查人员,在位于五爱市场二楼北一门的内衣袜子毛线城排查火灾隐患时,发现一名中年顾客在过道内吸烟,随后该男子被拘留。

    《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本文来源:华商晨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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