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9日,浈江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在配合市公安局网警支队等部门对市区网吧进行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邹某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记录卡。次日,浈江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书面告知该网吧执行事务合伙人林某,将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拟作出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向浈江公安分局要求听证的权利。后林某要求听证。
6月11日,浈江公安分局组织了听证会。林某在听证中表示,对网吧存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应由文化部门处理,而不是公安机关。同月15日,浈江公安分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网吧处以警告并罚款1.5万元的处罚。该网吧不服,诉至浈江区人民法院。
该院经审理认为,互联网上网服务因其特殊性,在经营活动中形成不同的行政关系,接受相应的行政部门监管,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文化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监管范围内均享有行政处罚权。同时认为浈江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