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签订协议却违约
2009年12月20日,在嘉峪关市一网吧上网的男子小强因琐事与李某争吵,李某竟然持甩棍击打小强的头面部,导致小强受伤,经鉴定其伤情构成轻伤。事后,李某给予小强一定的补偿,而小强认为网吧也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便2011年11月将嘉峪关市某网吧和网吧老板张梅起诉至嘉峪关市法院。
在提起诉讼后,小强和网吧老板张梅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梅支付小强5000元,于2011年年底付清,逾期不付,则按8000元数额支付。协议签订后,小强撤回了对网吧及张梅的起诉,而张梅则支付给小强3000元,余款2000元却一直拒付。今年初,因为网吧老板的违约,无奈的小强只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按照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的约定,赔偿其剩余的5000元。
嘉峪关市法院一审认为,嘉峪关市某网吧系张梅个人投资的独资企业,张梅与受伤顾客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故该协议合法有效。
网吧及其老板张梅未按约定付清承诺款项,按协议约定,应按8000元数额支付小强,扣减其已付的3000元后,还应付5000元,由网吧支付给小强,张梅作为投资人依法应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嘉峪关市某网吧支付小强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网吧老板张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说法
庭外和解协议书在什么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履行协议书应承担怎样的责任?今日,记者邀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伟珺为您解说本案争议的一些要点问题。
记者:庭外和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赵伟珺:原告向法院起诉后,如果与被告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那么原告可以选择向法院撤诉,也可以请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来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协议在法律上是合同的同义词,一经双方签署确定,即与合同一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庭外和解协议书,是在当事双方你情我愿的情况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记者:既然达成和解协议,却又拒绝履行协议,是否构成违约?
赵伟珺:这明显是一种违约行为。就本案的情况来看,网吧老板在与受伤顾客小强达成赔偿协议后,没有积极履约,由于双方协议中约定的很清楚:逾期不付,则按8000元数额支付,最终网吧老板因逾期未给而多支付了3000元,法院的判决确认了双方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是双方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该协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