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彭某于2009年与他人合伙经营网吧。2010年1月,彭某以网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邀请周某、周某某投资入股网吧并签订了投资协议,二人共投资11万元,作为网吧入股资金,周某、周某某的利润按照彭某所得利润分红。彭某得到现金11万元并没有投入网吧。为隐瞒事实真相,彭某分几次给了周某、周某某所谓的网吧分红款各2000元。同年7月,周某、周某某二人发现彭某未将自己的投资投入网吧,便要彭某还钱,彭某无奈之下退还了周某、周某某各1万元。
2010年8月,彭某采取相同的方式骗取杨某、李某、黄某共计35万元。11月,杨某等人发现彭某未将投资款投入网吧,经一再催促,彭某退还杨某4.5万元。彭某共骗得他人投资款46万元,案发前归还被害人6.5万元,其余赃款彭某用于偿还债务及其他个人开销。因无力偿还,彭某于2011年春节后逃匿。
法院认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彭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