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王某、李某在襄阳市经营网络公司,2010年11月中旬至12月底,该市对各网吧统一安装“龙管家网吧安全管理系统”,实行网吧上网二代身份证实名制验证。
期间,向某所经营的强者网络服务部维修人员反映,与该服务部有业务关系的许多网吧业主称,实行实名制上网后生意减少,询问是否有“龙管家计费系统”破解软件。2010年12月22日,李某以3500元的价格在网上购买破解软件并测试成功。截至2011年6月,强者网络服务部为襄阳市37家网吧安装该破解软件,获利1万余元。
法院认为,向某、王某、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3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向某积极退赃,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