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
证据不足违反程序
庭审中,镇远县世纪网吧诉称,2011年4月12日晚11时,世纪网吧在未登记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准许两名青年上网,但不到24点他们就下机了,所以州文体局所说的容留6名未成年人上网以及超时营业的情况不存在。
而州文体局仅凭公安机关事后对几名未成年人的口供就认定网吧有违规行为,主要证据明显不足。此外,公安机关在询问未成年人时,他们的家属不在场,只有一名民警自问自记,其笔录制作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证据,州文体局以此证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理应撤销。
再者,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吊销许可证的,州文体局应当告知网吧享有听证的权利,而网吧在被处罚前已口头提出了听证申请,但州文体局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举行听证,也未经集体讨论,属于处罚程序违法。
文体局:
网吧违法证据充分
黔东南州文体局辩称,镇远世纪网吧在2011年4月13日凌晨1时许未经登记就接纳了唐朝海等6名未成年人上网,这有公安机关对上网人员的询问笔录、州文化执法人员对网吧管理人员的询问笔录以及被询问人的户籍、相关学校的证明等作为证据,足以认定。
镇远县公安局在处理一起治安案件时发现了世纪网吧的违法行为后,移送州文体局查处,移送程序合法。此外,世纪网吧认为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系自问自记的诱供行为,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4月份,镇远县公安局在办理一起治安案件时发现世纪网吧于当月12日晚11时至次日凌晨1时许未经身份登记就先后接纳未成年人张某、杨某等6人在网吧上网。
就此,镇远县公安局于4月15日受案登记,又于5月15日移送镇远县文化局处理。5月31日,州文体局决定立案查处此事。经调查,该局确认世纪网吧确实接纳未成年人唐朝海等6人上网,且未核对登记几人的身份证,还存在超时经营行为。
同年6月21日,州文体局审批同意对世纪网吧拟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随后,该局向世纪网吧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网吧享有听证权利,网吧递交了申辩书,但未主张听证权利。2011年7月8日,州文体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世纪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