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被告人左伟健,男,1979年8月出生,住固始县丰港乡桥沟街道。2009年以来,被告人左伟健在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丰港乡街道从事互联网服务经营活动。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9年6月、2010年8月对该网吧进行了两次处罚,并要求取缔网吧。不愿悔改的被告人不但没有在处罚中接受教育,仍继续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2011年,被告人左伟健又擅自从事网吧经营,非法所得15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伟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左伟健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